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阿里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2022/8/31 21:19:39发布56次查看
公开征求《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适应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等单位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及《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30日前反馈意见。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20
电子邮箱:ship@miit.gov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附件:
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8年6月1日
附件1: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深化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船舶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精益造船体系,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先进高效制造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进品牌建设,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全面推行绿色造船。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实行公告管理,并对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并改进提高。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生产场所用地具有长期的土地和岸线合法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建立生产工时管理体系,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并取得应用效果,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90%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80%以上。
(十五)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十六)企业应按照船舶智能制造的要求建立船厂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能够针对典型生产环节进行设计数据的直接传递、生产状态的及时感知,具有车间层面的制造执行管控能力。

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七)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
(十八)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鼓励企业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产品。
(十九)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证书。
(二十)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鼓励企业从制造向“制造+服务”转型升级。

人员要求
(二十一)企业负责人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生产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二)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二十三)应具有与生产规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二十四)应建立企业规划编制、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质量、节能和职业健康保证体系
(二十五)应按iso 9001或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二十六)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和实施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十七)应建立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能力。归档保存船舶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
(二十八)企业应按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实施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通过全面的能源评审,制定能源管理目标和指标,落实节能降耗措施,不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十九)企业应按iso 45001或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环保和社会责任
(三十)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十一)企业应按iso 14001或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实施企业环境保护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三十二)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监督管理
(三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三十四)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集团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十五)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
1. 规范企业应持续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在自查自评报告中对企业涉及本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并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2),由各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 规范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3. 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5.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六)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中央企业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3),经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三十七)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进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三十八)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十九)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
阿里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