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师在内,都搞不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律师的辩护,是否必须和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一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人还能否做无罪辩护?
根据我多年的辩护经验,我认为,辩护方案的设计,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整体上,一般来说,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和被告人本人的辩护意见一致。这是不难理解的。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人自然可以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人当然可以做轻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
问题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可否做轻罪或者罪轻辩护?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可否做无罪辩护?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辩护人的独立性问题。近年来,有学者批判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不应脱离被告人的态度和委托人的意愿。对此,本律师认为,辩护方案的设计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这个问题不仅和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有关,而且事关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还和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有关。
其实,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本人甚至委托人的意见以及对律师的意愿和期待是否必须完全一致,绝不能一概而论。进一步来说,准确把握和理解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辩护律师的辩护,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补充和提升,而不是重复。否则,律师辩护的意义和价值就会荡然无存。因此,要求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本人的自行辩护必须一致,甚至完全一样,是荒谬的。 2、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可否做无罪辩护?这其实是一个很愚蠢的问题。我不想直接回答,否则,显得我也很愚蠢。我只想问: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判无罪吗?如果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无罪,那么,律师为什么不能做无罪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不正是为了帮助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这样正确的判决吗?即使辩护律师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可能成为法院从轻判处的依据。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无罪,而律师却只是罪轻辩护,岂不是异常的尴尬?另外,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仍然会成为法院从轻判决的理由。 3、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可否做轻罪或者罪轻辩护?听起来,这是有罪辩护。貌似与被告人不认罪的立场不一致,有悖被告人的意愿。律师作为辩护人,不应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不完全一致的辩护,可能表面上和形式上不符合被告人本人的意愿,但是,这里的意愿只是一种意志,这是一种主观层面的内心需要。意志不同于利益。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的利益,而非意志。特别是被告人的意志和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二、被告人不认罪,如果被法院判决无罪,自然是皆大欢喜。律师的辩护是何种意见则不再重要。被告人不认罪的态度和意见如果不能被法院采纳,则辩护律师的轻罪或者罪轻辩护意见,必然具有更大的被采纳的可能性和空间。三、辩护律师基于专业判断,建议进行轻罪或者罪轻辩护的,如果被告人固执己见,坚称自己无罪,又不辞退而是接受辩护律师继续辩护的,仍然是可以的。当然,这种情形下,被告人完全有权利辞退辩护律师,重新聘请辩护律师。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更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犯罪案件。每一起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很多案件中,出现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被告人本人是否认罪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不仅是不矛盾的,反而是一种更优的方案设计。这就是辩护的艺术。有的时候,辩护就像一出戏剧,得有一个唱红脸的,但更需要有一个唱黑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