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公司开展业务,担心公司名气不够大怎么办?
湖北武汉,创业大学生张某想到了“搭便车”——注册和知名企业名相似的公司经营类似业务。不曾想,这一行为却惹来侵权纠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十年暨“法院开放日”活动,公开审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公司”)诉张某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
2017年3月,张某注册成立武汉市阿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阿里云公司”)。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设计,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系统的安装与维护等。
为方便业务开展,武汉阿里云公司在公司网站有关“公司简介”一栏注明,其是阿里云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主要致力于阿里邮箱、阿里云服务、企业办公软件等相关产品销售。
2017年7月,阿里云公司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武汉阿里云公司未获授权,冒用阿里云经销商的名义开展业务经营,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误导公众,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武汉阿里云公司现已注销,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该公司法人张某参加诉讼。
庭审期间,双方围绕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相关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
“我方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张某诉讼代理人指出,武汉阿里云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原告特定产品提供设计服务,并非竞争牟利;同时,该公司在成立2个月后曾主动与原告商谈代理权,并在得知原告方顾虑后主动提出更换名称以便顺利合作,主观上不存在使公众产生误人的故意。
张某诉讼代理人还指出,我国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武汉阿里云公司与阿里云公司登记注册地并不一致,不存在对企业名称(商号)权的侵权行为。
江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被告在其网站上显著表明“阿里邮箱”,明确表示其为原告授权的华南区域阿里云应用经销商,企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造成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攀附的行为。
阿里云公司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张某明知阿里云公司的存在而仍将“阿里云”作为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同时,利用“阿里云”字号所作的公司简介、招聘信息等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损害了阿里云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涉案字号的市场影响力,被告的侵权规模、经营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江岸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删除其公司网站上含有“阿里”、“阿里云”、“支付宝”、“阿里巴巴营业集团”的图文宣传;赔偿原告阿里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完)
法制网武汉4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