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利复审的受理通知书何时发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问:专利复审的补正通知书何时发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问:专利复审程序中,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问:专利复审请求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专利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问:专利复审请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问:专利复审中,合议组成员有哪些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请求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3.与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请求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问:专利复审的审查方式有哪些?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2.需要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3.需要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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